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732號
TPHM,100,上訴,1732,20120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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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寰宇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罪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寰宇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強盜罪、加重竊盜罪,經 本院於101年6月8日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陳寰宇不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陳寰宇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 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竊盜罪,依刑事訴訟 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被告陳寰宇 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三、至於被告陳寰宇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本院待卷證齊全後, 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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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