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8號
ULDV,101,補,108,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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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原告與被告陳乾之繼承人、賴純之繼承人、陳芷盈陳昱珉間請
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即「陳乾之繼承人」、「賴
純之繼承人」之各該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提出陳乾、賴純
之除戶
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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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