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590號
ULDV,101,繼,590,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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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顏忠誠
顏忠義
巷7號
顏忠信

顏惠珍
顏惠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清河(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斗南鎮○○里○○鄰○○街150 巷7 號),於民國101 年05月01日
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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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