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李雯玲
兼下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曾逸蓁
曾宇騰
曾心睿
曾宇慈
上列四人之 曾俊岳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李雯燕
兼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謝中豪
謝雅名
上列二人之 謝政道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李思賢
兼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李承翰
李宜謙
上列二人之 楊琼惠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李思德
兼下二人之 7F
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李昕輮
李姿澄
上列二人之 陳杏芬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李恩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思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