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87號
ULDV,101,司拍,87,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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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雷仁德
相 對 人 陳威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文雄於民國(下同)83年8 月 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83年8 月22日起至113 年8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 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於85年2 月15日變更 登記本金最高限額抵押債權金額為7,200,000 元;復於90年 4 月3 日變更權利內容為義務人為張玉雲,均經辦妥登記在 案。嗣第三人美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請第三人陳文雄擔任 連帶保證人,目前尚欠聲請人60,641,004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 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②③101 年6 月7 日、④101 年7 月26 日雲院通非信決101 年度司拍字第8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 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②③101 年6 月8 日、④101 年 8 月10日送達①相對人陳威諭、②第三人王玉雲、③第三人 陳文雄、④第三人美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惟相對人、第三 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4 月7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 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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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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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土庫鎮 │菜園 │ │0000-0000 │雜│83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土庫鎮 │菜園 │ │0000-0000 │雜│116 │全部 │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土庫鎮 │菜園 │ │0000-0000 │雜│73 │全部 │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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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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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