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23號
ULDV,101,司司,23,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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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3號
清 算 人 廖苑汝即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2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 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會會議記錄(含出席 簽到表)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二、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 聲報,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 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訂有明文。三、經查,本件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98年8 月11 日經授中字第09832838240 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 經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 閱屬實。又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1 年6 月21日清算 完結,並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股東會會議記錄(含出席簽到表)等 件為證,則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 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 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 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 」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 388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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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廖苑汝即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