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418號
ULDV,101,司促,7418,2012080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余易霖
2號

劉芊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