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04號
ULDV,100,訴,504,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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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張子陽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張仁源
      張仁清
      張仁桐
      張文良
      張卿琳
      張程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梅
被   告 張仁富
      張正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崇期
被   告 張子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連通
被   告 張耕碩
      張益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丁不
被   告 張仁恭
      張仁明
      張仁政
      張仁超
      吳萬順
      吳麗聲
      吳金炎
      張瑞昆
      張訓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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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