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4號原 告 張子陽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張仁源 張仁清 張仁桐 張文良 張卿琳 張程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梅被 告 張仁富 張正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崇期被 告 張子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連通被 告 張耕碩 張益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丁不被 告 張仁恭 張仁明 張仁政 張仁超 吳萬順 吳麗聲 吳金炎 張瑞昆 張訓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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