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100年度,1號
ULDV,100,司執消債更更,1,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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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林容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良茜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妁恩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保 證 人 林氷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民國(下同)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容德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 第1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1,030元左右 等情(已加計加班費),有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



務人99年度9 月至101 年度5 月薪資明細表及員工職務證明 書足憑。另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20,000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1,440,00 0 元,清償成數為57.9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之:
(一)債務人林容德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5 歲及4 歲,所陳 報之每月必要支出為11,000元,包括個人及2 名子女之 膳食、日用品、醫療費用等,未逾內政部公佈之臺灣省 每人每年最低生活費用參考標準。又債務人之配偶段暉 平亦有固定收入,得與債務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乙節, 亦經段暉平任職之竹林樓餐廳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可為證 ,可知債務人所列上開生活費用,依其家庭背景,尚屬 合理,且為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所得及總值10,050元之 股票外,別無他類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另其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 得為715,151 元,亦有卷附債務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再參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 每月必要支出18,500元,與上開可處分所得間之差距亦 僅271,151 元,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40,000 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且已明顯高於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可知債務 人並無不得認可之事由。況債務人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亦由其胞姐林氷瑩出具願擔任此更生方案保證人之 切結書,益徵債務人確有相當之償還意願及誠意。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 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 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其 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6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保證人林氷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3.債務人應於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至遲於│
│ 每月26日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0元,分6 年共計│
│ 72期。 │
│4.債務總金額:2,486,635元 │
│5.清償總金額:1,440,000元。 │
│6.清償比例:57.90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
│ │ (元) │ │金額(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486,165 │ 19.55% │ 3,910 │
├───────┼──────┼──────┼──────┤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73,717 │ 2.96% │ 59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304 │ 6.12% │ 1,224 │
├───────┼──────┼──────┼──────┤
│匯豐(臺灣)商│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328,312 │ 13.20% │ 2,640 │
│ 公司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68,542 │ 6.78% │ 1,35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674 │ 5.50% │ 1,100 │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 │
│份有限公司 │ 121,495 │ 4.89% │ 978 │
├───────┼──────┼──────┼──────┤
│華南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019,426 │ 41.00% │ 8,200 │
├───────┼──────┼──────┼──────┤
│ 合 計 │ 2,486,635 │ 100% │ 2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累計2期未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或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方式,而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
│ 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 元以上之商品 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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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