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城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歐陽志忠
選任辯護人 陳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城、歐陽志忠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坤城及歐陽志忠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 本院羈押獲准,檢察官又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提起公訴, 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渠等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並有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人證、物證在卷,足認 渠等涉犯刑法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 本案遭詐騙的被害人人數眾多,金額龐大,被告二人犯罪次 數甚多,且主嫌在大陸沒有查獲,若讓被告二人在外,可能 會重啟爐灶,再為詐欺犯行,也因本案有細節待查,被告二 人也有與共犯勾串、滅證之危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2 款,及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復 有羈押之必要,爰處分羈押3 月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二人後,被告謝坤 城及其辯護人表示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被告歐陽志忠及其 辯護人則希望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被告 二人當初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尚仍存續,迄未消滅,且被告 謝坤城為詐騙集團之車手,被告歐陽志忠則負責領取被告謝 坤城所交付之款項後匯入其他帳戶,或指示同案被告歐陽瓊 如為之,可謂詐騙集團重要角色,涉案情節嚴重,又爾來詐 騙新聞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一般善良民眾深惡痛 絕,也影響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治安甚大,另本案 遭詐騙之被害人超過80人,遭詐騙之金額非微,由本院收受 被害人之書狀內容觀之,其中不乏低收入戶人士遭騙,若被 告二人本案犯行以數罪併罰加以判處,則渠等將來所面臨之
刑度可能不輕,是依被告二人犯罪情節及被害人之被害情狀 、損失金額以觀,若准予被告二人以具保方式停止羈押,實 不符相當性原則,也有違社會對司法正義之期待,故本院合 議庭審慎斟酌再三,認被告二人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延長 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