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李馨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