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21號
MLDV,101,補,621,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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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被 告 蕭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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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