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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16號
MLDV,101,補,616,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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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何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勳庭即上湧水電工程行等3 人間清償借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373 號給
付票款事件之追加之訴,或係另行提起之新訴。
二、如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另行提起之新訴,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訴之聲明第1 項中,被告張秀如之見證責任之請求權基礎為
何,並陳報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㈡被告詹前森與本件訴訟之關係為何。如為被告,請補正被告
詹前森部分之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
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參照);如非為被告,請補正記載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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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