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93號
MLDV,101,補,593,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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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被 告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1號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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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