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何素懿
兼訴訟代理 何建男
人
原 告 詹前森
31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財享、洪文振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卓蘭鎮○○段91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卓
蘭鎮○○里○○鄰○○路31之1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苗栗縣卓蘭鎮○○段135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
三、說明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詹前森(債務人)」於本件訴訟
之法律關係為何。如為原告,請補正記載詹前森之簽(蓋)
章之起訴狀;如非為原告,請補正記載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