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之7號
法定代理人 林登倫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鼎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妤婕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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