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第一宅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樑
被 告 優盛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傅雅卿
巷45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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