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永煌
相 對 人 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6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西濱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特別清算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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