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219號
MLDV,101,苗簡,219,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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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高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高華妹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 第26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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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