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330號
MLDV,101,司繼,330,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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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湯孟凌
      湯峪睿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湯國旺
      林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阿員於民國101 年5 月19日 死亡,生前住所為:苗栗縣銅鑼鄉新隆村3 鄰新隆38號,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 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林阿員於101 年5 月19日死亡,其生前與配 偶林黃友妹育有10名子女林木勝林秀春李良妹林炫郎林金春林德煥、林立、林威任林蘭慧林滿華,又被 繼承人之配偶林黃友妹、長女林秀春及五子林威任已先於被 繼承人死亡,次女李良妹亦於35年9 月9 日為他人收養。另 ,被繼承人之五子林威任生前育有子女林建宇,被繼承人長 女林秀春生前育有4 名子女湯國興湯國旺劉王淑惠、王 文強,聲請人湯孟凌湯峪睿湯國旺之子女,即聲請人湯 孟凌、湯峪睿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 之長子林木勝、次子林炫郎、三子林德煥、三女林金春、五 女林滿華及孫子林建宇、外孫子女劉王淑惠王文強、湯國 興、湯國旺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 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295 號、101 年度司繼字第330 號), 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四子林立、四女 林蘭慧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 湯孟凌湯峪睿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湯孟凌湯峪睿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 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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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