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0年度,228號
MLDV,100,苗簡,228,201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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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盛發
朱松發
朱欽發
朱運發
朱昌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立臣
3巷14弄14號5樓
詹淑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朱麗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梅蘭

劉敏泰

9號
劉光生
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謝福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李梅英
賴志宗
賴漢宗


朱秀梅
巷37號
朱源清
62號
朱秀美
朱龍坤
66號
張靖育
段481號
張喜郎
張仁郎

劉正坤
楊秀蘭
2樓

劉鐘安妹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劉正堂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劉正癸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202之6號
劉正禮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趙劉昭妹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29弄13之1號
廖繼繽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202之6號
廖秀玲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廖述崇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劉寶珠劉國安之法定繼承人)

號14樓之3
羅劉雲妹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李漢明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段132巷14號2樓
李玉妹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31巷21之2號
張美玲(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李翊均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之1號
李翊鳳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52號3樓之14
李長榮(劉錦榮之法定繼承人)

陳春木

陳榮華

羅阿宗
古春榮

吳季源
14號
謝瑞芬
潘秀英
彭叔銘
張月珍
陳玉滿
黃張明珠

黃建龍
陳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苗簡字第228 號確認界址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確認界址之訴為財產權訴訟,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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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