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522號
MLDM,101,訴,52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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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6號
                   101年度訴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 年度偵字第6930號、第6934號、101 年度偵字第454 號)及
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98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志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猶不知悔改,仍為下列之犯行:
㈠起訴部分:
周志豪基於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持 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為與購毒者聯繫之工具,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之時間,與購毒者姚大 成、連慶宏江勝杰以上開行動電話聯繫購買海洛因後, 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交易時間、地點及方 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金額及數量之 海洛因予姚大成連慶宏江勝杰等人而完成交易。又周 志豪與黃文龍(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共 同基於意圖販賣營利之犯意連絡,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 時間,由周志豪以前揭行動電話接獲購毒者姚大成購買海 洛因之電話,並約定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 及方式後,另指示黃文龍交付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金額及 數量之海洛因予姚大成後而完成交易。
周志豪基於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意,持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為與購毒者聯繫之工具 ,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八、至所示之時間,接獲購毒者 呂國平張清榮、陳文欽、黃偉閔張建明蔡維哲及盧 軍琳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電話後,再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八 、至所示交易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如附表二編號 一至八、至所示金額及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呂國平張清榮、陳文欽、黃偉閔張建明蔡維哲盧軍琳而 完成交易。又周志豪與吳佳樺(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 販賣營利之犯意連絡,於附表二編號九至所示之時間, 由周志豪以前揭行動電話接獲購毒者陳文欽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之電話,約定於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交易時間、 地點及方式後,另由吳佳樺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文欽,或如附表二編號所示向陳 文欽收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金後完成交易。 ⑶周志豪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多許,在位於苗 栗縣竹南鎮○○路○ 段217 號4 樓B 室之居所,無償轉讓 海洛因3 包(含袋重1.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含 袋重1.47公克)予同住之被告黃文龍。嗣經警於100 年12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周志豪、黃文龍、吳佳樺位於 苗栗縣竹南鎮○○路○ 段217 號4 樓B 室之居所執行搜索 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含袋重4.74公克)、海 洛因香菸1 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6包(含袋重17 .56 公克)、刮杓3 支、手機8 支而查獲上情。 ㈡追加起訴部分:
周志豪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做為與買方聯絡之工具,於 100 年11月13日13時30分及13時40分許,與陳錦鋒(施用 毒品部分,另行偵辦)聯絡,並於同日14時許,在苗栗縣 竹南鎮○○路1110巷27號前,周志豪以新台幣(下同)1 千元代價,出售1 小包安非他命予陳錦鋒周志豪復於同 年月25日9 時39分許至15時06分許,以6 通電話與陳錦鋒 聯絡,並於同日15時1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之永 貞宮牌樓下,周志豪以1 千元之代價,出售1 小包安非他 命予陳錦鋒。嗣經警對陳錦鋒所持用之0000000000之電話 執行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獲。
周志豪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2 月29日下午5 、6 時許,在苗栗 縣頭份鎮后庄加油站之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另於同年3 月2 日19時43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 26 小 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周志豪於同日因妨害自由案經警逮捕而同意採尿, 經送驗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循線 查獲。
㈢因認被告周志豪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販 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 條第1 、2 項轉讓第 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 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或被告死亡者,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周志豪業於101 年7 月24日21時35分許死亡,有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稽。本件起訴部分 ,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5 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追 加起訴部分,檢察官雖於101 年7 月2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惟追加起訴部分於101 年8 月1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8 月8 日苗檢秀陽101 偵298 字第 18067 號函加蓋本院之收文章在卷可按。此部分因檢察官提 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早已死亡,訴訟 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起訴程序亦 屬違背規定,本院自應依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附表一:周志豪、黃文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編│犯 罪│販 賣│犯罪時間│犯罪方法、毒品數量、犯罪所得(新台幣) │
│號│行為人│對 象├────┤ │
│ │ │ │犯罪地點│ │
├─┼───┼───┼────┼───────────────────────────┤
││周志豪姚大成│100 年11│姚大成於100 年11月14日9 時2 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14日9 │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12分許│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於10分鐘後│
│ │ │ ├────┤,由被告周志豪開車到現場,並親自交付上揭毒品予姚大成後│
│ │ │ │苗栗縣竹│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南火車站│1 包(重量不詳)。 │
│ │ │ │前 │ │
├─┼───┼───┼────┼───────────────────────────┤




││周志豪姚大成│100 年11│姚大成於100 年11月15日19時43分許,以000000 0000 號電話│
│ │ │ │月15日19│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號電話,表示欲購買第一級毒品│
│ │ │ │時53分許│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於19時53分許,2 人見面│
│ │ │ ├────┤後,由被告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5 百元】之│
│ │ │ │苗栗縣竹│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 │
│ │ │ │南鎮中興│ │
│ │ │ │市場三媽│ │
│ │ │ │臭臭鍋對│ │
│ │ │ │面 │ │
├─┼───┼───┼────┼───────────────────────────┤
││周志豪姚大成│100 年11│姚大成於100 年11月25日22時54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25日23│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7 分許│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姚大成到達│
│ │ │ ├────┤未見周志豪,於同日23時2 分許,再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周│
│ │ │ │苗栗縣竹│志豪所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周志豪電話由不詳女子接│
│ │ │ │南鎮「君│聽,向姚大成稱馬上到,於23時7 分許周志豪指示不詳女子到│
│ │ │ │毅中學」│場將前揭毒品交付予證人姚大成完成交易後,各自離開。以【│
│ │ │ │旁之「7-│5 百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
│ │ │ │11超商」│)。 │
├─┼───┼───┼────┼───────────────────────────┤
││周志豪姚大成│100 年12│姚大成於100 年12月8 日18時40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黃文龍│ │月8 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許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人約在左揭地點交易,後姚大成於同│
│ │ │ ├────┤日18時51分許,再以電話催促周志豪周志豪電話由女性友人│
│ │ │ │苗栗縣頭│接聽,由周志豪指示黃文龍於19時許到場,將上開毒品交付予│
│ │ │ │份鎮為恭│姚大成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
│ │ │ │醫院急診│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 │
│ │ │ │室 │ │
├─┼───┼───┼────┼───────────────────────────┤
││周志豪連慶宏│100 年11│連慶宏於100 年11月27日14時22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 │ │月27日14│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50分許│買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連慶宏先於同日14時39│
│ │ │ ├────┤分許到場,再撥打上述電話,周志豪電話由不詳女子接聽,並│
│ │ │ │苗栗縣竹│由該不詳女子於14 時50 分許到場,將上開毒品交付予連慶宏
│ │ │ │南鎮「君│後完成交易。以【3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毅中學」│】1 包(重量不詳)。 │
│ │ │ │旁「7-11│ │
│ │ │ │超商」前│ │
├─┼───┼───┼────┼───────────────────────────┤
││周志豪連慶宏│100 年12│連慶宏於100 年12月13日9 時57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 │ │月13日10│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35分許│買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周志豪與不詳女子先到│
│ │ │ ├────┤,由不詳女子以周志豪上述行動電話於同日10時35分許撥打給│
│ │ │ │苗栗縣竹│連慶宏,表示已到場,雙方於10時35分許見面後,由周志豪交│
│ │ │ │南鎮博愛│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3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
│ │ │ │街187號 │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不詳)。 │
├─┼───┼───┼────┼───────────────────────────┤
││周志豪江勝杰│100 年11│江勝杰於100 年11月29日15時12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 │ │月29日15│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42分許│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後江勝杰於│
│ │ │ ├────┤同日15時27分許,再以電話告知已到場,於15時42分許看見周│
│ │ │ │苗栗縣頭│志豪(起訴書誤載為周志龍)載吳佳樺到場,由周志豪交付上│
│ │ │ │份鎮「大│揭毒品後完成交易。江勝杰購得上述毒品,因品質不佳,於同│
│ │ │ │潤發賣場│日15時51分以電話向周志豪抱怨。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
│ │ │ │」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約0.2 公克)。 │
├─┼───┼───┼────┼───────────────────────────┤
││周志豪江勝杰│100 年12│江勝杰於100 年12月1 日16時16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1 日17│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以│
│ │ │ │時8分許 │賒欠之方式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周志豪同意後,雙方約定│
│ │ │ ├────┤於左揭地點交易,嗣江勝杰於同日16時30分許,再以電話告知│
│ │ │ │苗栗縣頭│到了,周志豪於17 時8分駕車搭載吳佳樺到場,由周志豪交付│
│ │ │ │份鎮「永│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一級毒│
│ │ │ │吉賣場」│品海洛因】1 包(重約0.2 公克)。 │
│ │ │ │前 │ │
└─┴───┴───┴────┴───────────────────────────┘
附表二:周志豪、吳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
│編│犯 罪│販 賣│犯罪時間│犯罪方法、毒品數量、犯罪所得(新台幣) │
│號│行為人│對 象├────┤ │
│ │ │ │犯罪地點│ │
├─┼───┼───┼────┼───────────────────────────┤
││周志豪呂國平│100 年11│呂國平於100 年11月4 日22時11分以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
│ │ │ │月4 日22│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要以賒欠│
│ │ │ │時20分許│之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周志豪應允後,並約定於上│
│ │ │ ├────┤開地點交易,周志豪先開車到場後,呂國平才騎乘機車到場,│
│ │ │ │苗栗縣竹│並由周志豪當面交付毒品予呂國平而完成交易。以【2 千元】│
│ │ │ │南鎮龍山│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路「阿蓁│ │
│ │ │ │檳榔攤」│ │
│ │ │ │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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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呂國平│100 年12│呂國平於100 年12月8 日23時11分許以000000000 0 門號行動│
│ │ │ │月8 日23│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在頂好│
│ │ │ │時20分許│超市購物,邀周志豪到場,周志豪搭友人車輛到場後,呂國平
│ │ │ ├────┤上車向周志豪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周志豪應允後│
│ │ │ │苗栗縣竹│,由周志豪當面交付毒品予呂國平而完成交易。以【1 千元】│
│ │ │ │南鎮「頂│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好超市」│ │
├─┼───┼───┼────┼───────────────────────────┤
││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06日14時28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6 日15│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
│ │ │ │時02分許│以賒欠之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周志豪同意後,│
│ │ │ ├────┤雙方約定於頭份鎮之大網咖休閒館,後張清榮於同日15時02 │
│ │ │ │苗栗縣頭│分許,再以電話告知周志豪因大網咖人較多,到大網咖下去一│
│ │ │ │份鎮「大│點交易,雙方於15時02分許見面後,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
│ │ │ │網咖休閒│完成交易,張清榮並於同年月10日領錢後交付1 千元給周志豪
│ │ │ │館」前方│。以【1 千 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1 小包(重約0.2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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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7 日18時56分許,以00000000 00 門號行│
│ │ │ │月7 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以│
│ │ │ │時17分許│賒欠之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周志豪同意後,雙│
│ │ │ ├────┤方約定於頭份鎮之大網咖休閒館交易,後張清榮於同日19時7 │
│ │ │ │苗栗縣頭│分許,再以電話告知周志豪已到場,雙方於同日時17分許見面│
│ │ │ │份鎮「大│,並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
│ │ │ │網咖休閒│,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 │館」前方│ │
├─┼───┼───┼────┼───────────────────────────┤
││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9 日21時35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9 日22│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以│
│ │ │ │時30分許│賒欠之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周志豪同意後,2 │
│ │ │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於同日22時30分34秒許,周志豪持有│
│ │ │ │苗栗縣頭│之00 00000000 門號行動電話由不詳女子撥打給張清榮,告知│
│ │ │ │份鎮「溫│快到達,雙方於22時30分許於溫醫院見面後,由周志豪交付上│
│ │ │ │醫院」 │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0.2 公克)。 │
├─┼───┼───┼────┼───────────────────────────┤
││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10日18時52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 │ │月10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
│ │ │ │時30分許│以賒欠之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頭份│




│ │ │ ├────┤鎮永吉大賣場前交易,後張清榮於同日18時54分許,再以電話│
│ │ │ │苗栗縣頭│告知周志豪毒品品質要好一點的,雙方於19時30分許見面後,│
│ │ │ │份鎮「永│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
│ │ │ │吉大賣場│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0.2 公克)。 │
│ │ │ │」 │ │
├─┼───┼───┼────┼───────────────────────────┤
││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11日21時25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11日22│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約定購│
│ │ │ │時許 │買(毒品) ,2 人約定於頭份鎮後庄國小交易,後張清榮於同│
│ │ │ ├────┤日21時34分許,再以電話告知周志豪到后庄國小附近之全家便│
│ │ │ │苗栗縣頭│利商店交易,張清榮再於21時39分以電話向周嫌稱到了,雙方│
│ │ │ │份鎮后庄│於22時許見面後,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
│ │ │ │國小旁之│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
│ │ │ │全家便利│約0.2 公克)。 │
│ │ │ │商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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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張清榮│100 年11│張清榮於100 年11月25日19時53分許,以其兄所使用之 │
│ │ │ │月25日2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
│ │ │ │時20分許│動電話,約定購買(毒品) ,2 人約定左揭地點交易,雙方於│
│ │ │ ├────┤20時20分許見面後,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
│ │ │ │苗栗縣頭│3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 │ │ │份鎮「溫│重約0.2 公克)。 │
│ │ │ │醫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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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8 日22時22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吳佳樺│ │月8 日22│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要│
│ │ │ │時33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後│
│ │ │ ├────┤周志豪指示吳佳樺到場,吳佳樺於同日22時33分許,撥打電話│
│ │ │ │苗栗縣竹│予陳文欽告知已到場,並由吳佳樺交付前揭毒品予陳文欽後完│
│ │ │ │南鎮龍鳳│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宮後方小│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 │路上 │ │
├─┼───┼───┼────┼───────────────────────────┤
││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9 日22時41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吳佳樺│ │月9 日23│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要│
│ │ │ │時4 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後│
│ │ │ ├────┤周志豪開車搭載吳佳樺逕行至上開處所,於同日23時02分許,│
│ │ │ │西濱公路│由吳佳樺撥打電話告知陳文欽已到場,周志豪遂將上開毒品先│
│ │ │ │鑫海暢飲│交給坐在副駕駛座之吳佳樺後,再由吳佳樺從副駕駛座轉交上│
│ │ │ │KTV 前之│揭毒品予陳文欽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




│ │ │ │檳榔攤前│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10日22時40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吳佳樺│ │月10日23│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要│
│ │ │ │時5 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周│
│ │ │ ├────┤志豪於同日23時05分許,開車搭載吳佳樺逕行至上開處所,周│
│ │ │ │西濱公路│志豪遂將上開毒品先交給坐在副駕駛座之吳佳樺後,再由吳佳│
│ │ │ │「鑫海暢│樺從副駕駛座轉交上揭毒品予陳文欽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
│ │ │ │飲KTV 」│】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
│ │ │ │前之檳榔│詳)。 │
│ │ │ │攤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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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12日1 時45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吳佳樺│ │月12日1 │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要│
│ │ │ │時5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周│
│ │ │ ├────┤志豪於前揭時間,開車搭載吳佳樺逕行至上開處所,陳文欽將│
│ │ │ │西濱公路│現金1 千元交給周志豪後,周志豪遂將上開毒品先交給坐在副│
│ │ │ │「鑫海暢│駕駛座之吳佳樺後,再由吳佳樺從副駕駛座轉交上揭毒品予證│
│ │ │ │飲KTV 」│人陳文欽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
│ │ │ │附近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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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12日17時50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吳佳樺│ │月12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要│
│ │ │ │時3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周│
│ │ │ ├────┤志豪於上開時間,開車搭載吳佳樺逕行至上開處所,陳文欽將│
│ │ │ │西濱公路│現金1 千元交給吳佳樺後,周志豪遂將上開毒品交給陳文欽後│
│ │ │ │「鑫海暢│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飲KTV 」│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 │附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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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1│陳文欽於100 年11月20日22時35分,以00000000 00 門號行動│
│ │吳佳樺│ │月21日1 │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而由吳佳樺│
│ │ │ │時13分許│接聽,陳文欽仍對吳佳樺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期間均由吳佳樺與陳文欽聯絡,│
│ │ │ │西濱公路│後周志豪開車搭載吳佳樺逕行至上開處所,由吳佳樺從副駕駛│
│ │ │ │「鑫海暢│座交付上揭毒品予陳文欽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
│ │ │ │飲KTV 」│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 │前之檳榔│ │
│ │ │ │攤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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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陳文欽│100 年12│陳文欽於100 年12月11日2 時2 分,以000000000 0 門號行動│
│ │ │ │月11日2 │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要購買│
│ │ │ │時44分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並由吳│
│ │ │ ├────┤佳樺表示30分鐘後到,周志豪於同日3 時10分許到達現場,並│
│ │ │ │西濱公路│下車交付上揭毒品予陳文欽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
│ │ │ │「鑫海暢│,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 │ │ │飲KTV 」│ │
│ │ │ │前之檳榔│ │
│ │ │ │攤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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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黃偉閔│100 年11│黃偉閔於100 年11月14日16時45分以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
│ │ │ │月14日18│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要購買第│
│ │ │ │時4 分許│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周志豪應允後,並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
│ │ │ ├────┤黃偉閔到達,於同日18時04分以上述電話聯絡周志豪,告知已│
│ │ │ │苗栗縣竹│到場,周志豪即從好享受餐廳出來,並當面交付毒品予黃偉閔
│ │ │ │南鎮運動│而完成交易。黃偉閔購得上述毒品覺得零買價格太高,再於同│
│ │ │ │公園「好│日19時24分以上述電話聯絡周志豪,向周嫌抱怨。以【2 千5 │
│ │ │ │享受餐廳│百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 │
│ │ │ │」 │0.3 或0.4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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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張建明│100 年11│張建明於100 年11月15日09時32分以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
│ │ │ │月15日10│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買第│
│ │ │ │時05分許│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周志豪應允後,雙方約定於苗栗縣竹│
│ │ │ ├────┤南鎮君毅中學門口交易,張建明先到再於同日10時2 分打上述│
│ │ │ │苗栗縣竹│電話給周志豪周志豪再約定到苗栗縣竹南鎮君毅中學旁之 │
│ │ │ │南鎮「君│7-11超商交易,雙方於10時5 分許見面,並由周志豪當面交付│
│ │ │ │毅中學」│毒品予張建明而完成交易。張建明購得上述毒品,再以上述電│
│ │ │ │附近「7-│話於同日10時5 分許質疑上開毒品重量不足。 │
│ │ │ │11超商」│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 │前 │包(重約0.5 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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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蔡維哲│100 年11│蔡維哲於100 年11月30日19時26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30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
│ │ │ │時58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雙方約定於苗栗縣頭份鎮永貞│
│ │ │ ├────┤路永貞宮對面之加油站前交易,後蔡維哲於同日19時48分許,│
│ │ │ │苗栗縣頭│再以電話告知周志豪已到達,雙方於19時58分見面後,由周志│
│ │ │ │份鎮永貞│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5 百元】之代價,購得│
│ │ │ │路「永貞│【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0.1 公克)。 │
│ │ │ │宮」對面│ │
│ │ │ │之加油站│ │




│ │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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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蔡維哲│100 年12│蔡維哲於100 年12月4 日13時40分許,以00000000 00 門號行│
│ │ │ │月4 日14│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欲購│
│ │ │ │時5分許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苗栗縣頭份鎮永貞宮│
│ │ │ ├────┤對面之加油站交易,後周志豪先到場未見蔡維哲,於同日14 │
│ │ │ │苗栗縣頭│時04分許,由年籍不詳之女子以電話告知證人蔡維哲已到達,│
│ │ │ │份鎮永貞│雙方於14時5 分許見面後,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
│ │ │ │路「永貞│。以【1 千元】之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宮」對面│小包(重約0.1 公克)。 │
│ │ │ │之加油站│ │
│ │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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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蔡維哲│100 年12│蔡維哲於100 年12月13日20時04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13日20│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購│
│ │ │ │時9 分許│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苗栗縣頭份鎮永貞宮│
│ │ │ ├────┤前加油站交易,後蔡維哲先到達未見周志豪蔡維哲於同日20│
│ │ │ │苗栗縣頭│時09分許,再以電話告知被告已到達,雙方於20時9 分許見面│
│ │ │ │份鎮永貞│後,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價│
│ │ │ │路「永貞│,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0.1 公克)│
│ │ │ │宮」對面│。 │
│ │ │ │之加油站│ │
│ │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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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蔡維哲│100 年12│蔡維哲於100 年12月14日01時01分許,以000000 0000 門號行│
│ │ │ │月14日1 │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
│ │ │ │時13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苗栗縣頭份鎮永貞│
│ │ │ ├────┤宮對面之加油站前交易,後周志豪先到達未見蔡維哲,於同日│
│ │ │ │苗栗縣頭│1 時13分許,由不詳女子以周志豪行動電話撥打蔡維哲上述行│
│ │ │ │份鎮永貞│動電話表示已到達,周志豪與另一不詳女子共乘一部自小客車│
│ │ │ │路「永貞│到場,由周志豪交付上揭毒品後完成交易。以【1 千元】之代│
│ │ │ │宮」對面│價,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約0.1 公克│
│ │ │ │之加油站│)。 │
│ │ │ │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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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豪盧軍琳│100 年12│盧軍琳於100 年12月8 日18時31分許,以0000000 000 門號行│
│ │ │ │月8 日19│動電話撥打周志豪持有之0000000000 門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
│ │ │ │時40分許│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人約定於苗栗縣竹南鎮公義│
│ │ │ ├────┤路加油站交易,後盧軍琳開車搭載友人劉純章到場,並於同日│
│ │ │ │苗栗縣竹│18時40分許再以上述電話撥打給周志豪,告知已到達,雙方見│




│ │ │ │南鎮公義│面後,由盧軍琳及友人到周志豪駕駛車輛後座,由周志豪交付│
│ │ │ │路加油站│上揭毒品與盧軍琳後完成交易。盧軍琳於同日19時40分許與周│
│ │ │ │前 │志豪連絡時,更抱怨前揭毒品不純。以【4 千元】之代價,購│
│ │ │ │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重量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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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