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26號
MLDM,101,訴,42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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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平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3406、3692、3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平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捌年捌月。宣告之從刑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邱平華前於民國97、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1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98年度易字第393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二案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98年度易字第588 號判處 有期徒刑5 月、98年度易字第97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 二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確定案件接續 執行,至100 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起訴書誤載成『安非他命』,公訴人已當庭更正)乃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猶基於意圖 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以各該編號所示交易內容、買賣對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得 逞(其中附表編號37係偶遇而當面交易、未使用聯繫工具; 其餘附表編號各次皆使用向不知情友人借得之0000000000號 SIM 卡暨配屬之行動電話進行聯繫)。嗣警依上開門號之通 訊監察循線追查,其後邱平華於偵審程序自白全數犯行,因 而破獲。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第2 項明文規定原則上得為證據。查附表所示證 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證述者,被告、辯護人皆未抗 辯該等審判外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亦未請求行使詰問 權,是依前揭法條規定,當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對卷內其餘傳聞證 據,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舉證據作成 時,並無不正取得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誠 依法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程序全數自白不諱,並有附 表所示卷證為佐,堪認其自白和事實相符,洵足採信。按販 賣毒品之所謂「販賣」,係行為人基於營利目的而販入或賣 出毒品者,至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或有異,但其販 賣目的意在營利則屬同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已稱「會先留一點毒品供己施用, 剩下的才轉賣出去,如此從中賺取量差」(見本院卷第21頁 、第30頁以下),其存有營利意圖當亦無訛。綜上,本件罪 證確鑿,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 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之 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如事實 欄所載判刑執行等情,有前案紀錄表存卷足稽,其於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 犯,除無期徒刑外之法定刑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刑度 。被告於偵審程序自白全數犯行,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 項減輕刑度。本件被告同有刑度加重及減輕事由的 部分,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毒品遺害無窮,一經吸染,萎痺終身,其因之失業亡 家者,觸目皆是,由斯肆無忌憚,滋生其他犯罪者,俯首即 得,而欲消滅毒害,杜漸防萌,當從毒品來源予以嚴加斷絕 ;故查緝毒品來源,實為根除與毒品有關和衍生之犯罪,藉 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陷 於危殆,此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販賣等提供毒品來源者設 有嚴刑之所據。本件被告販毒營利,助長施用毒品行為更形 猖獗,非僅使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影響所及甚至威 脅社會、國家的健全發展,顯屬可咎;況被告從78年間起, 便有賭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 項前科,迭受判刑執行、觀察勒戒等處遇,素行甚差,觀其 初於81年9 月10日入監時起,至100 年11月17日最末一次出 獄為止,累積監禁矯治時間逾10年之久,卻在出獄不到半年 就再陸續犯下本件數罪(上舉前案資料足考),矧係短短約



1 月內,從事高達47次之毒品買賣(平均一天超過一件), 該頻率極高、情節嚴重,無疑被告仍不知戒慎行止、絲毫未 因屢經刑事程序而記取教訓,苟本案不科處相當之重刑制裁 ,不特難收個人教化,也讓民心憂於司法體系運作之無力, 勢難確保社會安全,亦不足維護國家法治對抗毒品氾濫之不 可挑戰性;惟念諸被告坦然面對刑責、自白全數罪行不諱, 犯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併 依法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本件販毒交易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 萬2200元(詳 附表;並無庸扣除取得成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 16號判決意旨參照)雖未扣案,仍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在該等罪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以財產抵償之。
(二)至被告供聯繫附表編號37以外各次販毒使用之0000000000 號SIM 卡暨配屬之行動電話,因其堅稱乃向不知情友人借 得而來(見偵卷第3785號第21頁反面),參諸現存卷證尚 無從認定此係被告之所有物,自無從為沒收等諭知。(三)末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 綦詳,是宣告多數沒收,定其應執行刑與否,結果尚無不 同,即宣告多數沒收未予定應執行刑者,亦難謂違法(最 高法院70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參照)。從而本 判決不在宣告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後逐一臚列從刑,附 加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竹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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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買家 │時間、地點、交易內容│被告自白、證人供述│論罪科刑 │
│號│ │ │或監聽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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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進鴻│101年4月18日10時許,│偵卷第3785號第22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崎│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販賣毒│
│ │ │仔頭153之22號,2000 │以下;他卷第504號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3小 │第22頁以下、第38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包。 │。 │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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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宗君│101年4月中旬某日,苗│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栗縣頭份鎮「圓寶電子│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遊藝場」,1000元之甲│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基安非他命1小包。 │第74-75、87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 │
├─┼───┼──────────┼─────────┼──────────────┤
│3 │陳宗君│101年4月29日3時3分許│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圓寶│、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電子遊藝場」,1000元│;他卷第433號第69-│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70頁、第86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 │
├─┼───┼──────────┼─────────┼──────────────┤
│4 │陳宗君│101年4月29日23時28分│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他卷第433號第70-│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71頁、第86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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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宗君│101年4月30日4時39分 │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以下、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71-72頁、第86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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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宗君│101年5月4日21時13分 │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72-73頁、第86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反面以下。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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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宗君│101年5月6日21時6分許│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土牛5之8號附近,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75、87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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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彭智君│101年4月20日13時48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附近,│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第286頁、第300頁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1小包。 │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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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孟志│101年4月20日18時28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他卷第433號第95-│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97頁、第12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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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孟志│101年4月22日18時45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附近,│;他卷第433號第97-│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98頁、第12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1小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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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孟志│101年4月25日19時55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竹南鎮公義│、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路段某加油站,1000元│;他卷第433號第9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00頁、第122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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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孟志│101年4月27日19時44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旁統一│;他卷第433號第100│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超商,1000元之甲基安│-101頁、第122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非他命1小包。 │面以下。 │財產抵償。 │
├─┼───┼──────────┼─────────┼──────────────┤
│13│陳孟志│101年4月28日12時22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竹南鎮仁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路段,1000元之甲基安│;他卷第433號第101│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非他命1小包。 │-103、12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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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孟志│101年5月4日20時25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中華│、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與福德街口,500元 │;他卷第433號第104│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05、12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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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孟志│101年5月6日11時45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50│;他卷第433號第105│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106、12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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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夏美君│101年4月21日22時38分│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4000元│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第365-367頁、第409│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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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夏美君│101年4月21日23時1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第367-368頁、第409│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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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夏美君│101年4月22日19時39分│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裕│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賢宮」,1000元之甲基│第368-369頁、第409│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安非他命1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
│19│夏美君│101年4月24日23時53分│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販賣毒│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某菜│以下;他卷第433號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園,2000元之甲基安非│第371-373、410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他命1小包。 │ │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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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夏美君│101年4月26日4時16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裕│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賢宮」,1000元之甲基│第374-375頁、第41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安非他命1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
│21│夏美君│101年4月29日5時32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1000元│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第375-376頁、第41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
│22│夏美君│101年5月1日13時42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旁統一│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超商,1000元之甲基安│第376-377頁、第41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非他命1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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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陳展台│101年4月25日12時15分│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第131-132頁、第147│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
│24│陳展台│101年4月29日10時許,│偵卷第3406號第99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土│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販賣毒│
│ │ │牛5之8號附近,2000元│以下;他卷第433號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之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 │第132-133頁、第14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頁反面。 │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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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陳展台│101年5月2日11時48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以下、本院卷第│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44頁以下;他卷第43│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3號第134頁、第147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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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陳兩平│101年4月25日22時10分│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44-45頁、第61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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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陳兩平│101年4月28日22時7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45頁、第61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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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陳兩平│101年5月6日17時24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46頁、第61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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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兩平│101年5月7日0時21分許│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圓寶│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電子遊藝場」,1000元│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第46-47頁、第61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反面以下。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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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彭鴻偉│101年4月28日9時4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附近,│;他卷第433號第20-│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8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21頁、第39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1小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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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彭鴻偉│101年5月4日21時1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80│;他卷第433號第21-│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22頁、第39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
│32│彭鴻偉│101年5月6日11時5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50│;他卷第433號第22-│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23頁、第39頁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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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羅金煥│101年4月28日10時5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他卷第433號第236│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237頁、第254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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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羅金煥│101年5月3日22時2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他卷第433號第237│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238頁、第254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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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羅金煥│101年5月5日15時51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30│;他卷第433號第23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239頁、第254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面以下。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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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彭瑞宏│101年4月30日12時15分│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以下、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4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第209.2-210頁、第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28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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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彭瑞宏│101年5月中旬某日22時│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以下、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100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第212頁反面以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第228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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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饒進奇│101年5月2日11時4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6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第156-157頁、第17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頁反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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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饒進奇│101年5月6日15時5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7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反面、本院卷第44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以下;他卷第433號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第158頁、第172頁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面以下。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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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林昌虹│101年5月2日19時46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50│;他卷第433號第181│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183頁、第202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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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林昌虹│101年5月3日20時1分許│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土牛5之8號附近,500 │;他卷第433號第183│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頁、第202頁反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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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林昌虹│101年5月5日12時許,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土│、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牛5之8號附近,500元 │;他卷第433號第183│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184頁、第202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面。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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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林昌虹│101年5月6日15時1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興隆│、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附近之土地公廟,50│;他卷第433號第184│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185頁、第202頁反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面以下。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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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林昌虹│101年5月7日19時2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興隆│、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路附近之土地公廟,50│;他卷第433號第185│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186、20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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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林昌虹│101年5月9日13時3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10│;他卷第433號第186│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187、20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小包。 │ │財產抵償。 │
├─┼───┼──────────┼─────────┼──────────────┤
│46│林昌虹│101年5月9日16時20分 │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圓│、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寶電子遊藝場」,500 │;他卷第433號第187│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 │-188、20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
│47│林昌虹│101年5月11日18時20分│偵卷第3406號第88頁│邱平華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許,苗栗縣頭份鎮土牛│、本院卷第44頁以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
│ │ │里土牛5之8號附近,50│;他卷第433號第188│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189、203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包。 │ │財產抵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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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