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1年度,92號
MLDM,101,簡上,92,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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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冬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
580 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0 年度偵字第19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101 年7 月21日死亡,有臺 中榮民總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乙份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規 定,被告既已死亡,本院自應就本件撤銷原判決,另為公訴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452 條、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927號
被 告 陳冬新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後龍鎮○○路120之23號
居臺中市○○路154巷48弄21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冬新前因妨害自由、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4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0日假釋出監,嗣經減刑,於97年2 月8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 與張韻如之母張麗淑原為夫妻,3 人原共同居住於苗栗縣苗 栗市○○路101巷53弄1號5樓之2,陳冬新張韻如間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3款之曾為同居家屬及直系姻親之 家庭成員關係,於100年10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2人在上址 住處因細故發生爭執,陳冬新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掃把毆 打張韻如,致張韻如受有右臂皮下淤血、左前臂夕處線狀磨 損及皮下淤血、右膝處皮下淤血之傷害。
二、案經張韻如張麗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冬新於警詢之自白│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人張韻如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 │
├──┼───────────┼───────────┤
│ 3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受│告訴人遭毆打受傷之事實│
│ │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 │
│ │書影本1份 │ │
└──┴───────────┴───────────┘
二、核被告陳冬新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 告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姜 永 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雷 娟 娟
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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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