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柏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92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馮柏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馮柏愷前因兒少性交易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97年2 月9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不知悔 改,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將能幫助不明詐欺集團作 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 年10月16日、17日間某日,以每個 帳戶新臺幣(下同)2 千元之代價,在其位於苗栗縣頭份鎮 信義里5 鄰仁愛路37號住處,以宅即便寄送如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台北、台南某處,交付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男性,以幫助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 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致 如附表二所載鄭琬璇等17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誤為匯款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馮柏愷如附表一所示之前開帳戶內,嗣因 鄭琬璇等17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二、案經鄭琬璇、詹宜儒、馬振善、蘇哲毅、黃逸庭、張惠芬、 陳小純、莊柏文、黃筠筑、李長恩、張惟淳、陳儀欄、王羽 甄、游麗妹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為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 ,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 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 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 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 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 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
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 事訴訟法乃增訂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 第163 條之1及 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本件經 本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 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柏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琬璇、詹宜儒、馬振善、蘇哲毅、黃逸庭 、張惠芬、陳小純、莊柏文、黃筠筑、李長恩、張惟淳、陳 儀欄、王羽甄、游麗妹、證人即被害人翁晏翎、王瑋鈴、李 秄樺等人證述明確。復有被告馮柏愷所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 戶建檔登錄單、被告身分證影本、國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印 鑑影本、帳戶存提款交易明細表、客戶資料查詢等文件在卷 可佐,且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郵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存款憑條 影本、存入憑條影本、銀行收入傳票影本在卷可考。又有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 所、新北市政府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中和第二分局國 光派出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長安派出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文正派 出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民族路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新竹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附卷可佐。
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且幫助 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 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 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 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而在金融機關開設帳戶,請領
存摺、提款卡之事,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資金流 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 並非難事,苟非供洗錢或犯罪等不法目的,依一般社會經驗 法則判斷,實無必要隱匿自己名義之帳戶,而無故借用他人 帳戶使用。況近來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 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出入帳戶 ,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為智慮成熟之人,縱使並不確知 其交付帳戶對象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型態既為 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 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當為被告所可能預見 ,而該帳戶嗣確供他人犯罪之用,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被 告應具備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之自白與犯罪 事實相符,其幫助詐欺犯行,洵堪認定。
四、查被告馮柏愷提供其所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給上述詐騙集團所屬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二所 載鄭琬璇等17人,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係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屬詐 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 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被告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之提供存摺、提款卡、密 碼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鄭琬璇等17人遭詐欺取財 ,係一幫助行為觸犯17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損害金額最高的附表二 編號17所示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查,其有事實欄所載 之前科素行,於前述時間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上述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 社會上詐騙集團犯案猖獗,時有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之情 事,竟為貪圖小利將其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郵局、銀行帳 戶,以每個帳戶2 千元之代價,交付上述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造成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 ,及對被害人17人所造成之損害。惟兼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態度良好,且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 欺取財之犯罪可責難性較小。復斟酌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額非 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斟酌其年齡、職業 、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儆懲。至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 年,茲因被告未
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應與詐欺取財之正犯刑度有所區隔, 且其坦承犯行,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因認檢察官的求刑略 嫌過重,略予調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告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
├──┼────────────────────────┤
│1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189號。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手段 │被害金額(新台幣)│
│ │ │ │及匯款時間、方式 │
│ │ │ │ │
├──┼───┼────────────┼─────────┤
│ │鄭琬璇│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鄭琬璇於100年10月 │
│1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化妝水3瓶之 │20日12時45分許,以│
│ │告訴) │不實訊息,使鄭琬璇於100 │自動櫃員機轉帳990 │
│ │ │年10月19日上網瀏覽後,誤│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 │
│ │ │信為真而投標應買。 │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
│ │ │ │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詹宜儒於100年10月 │
│2 │詹宜儒│站上刊登出售倩碧水磁場保│20日13時42分許,以│
│ │(提出 │溼凝膠1罐之不實訊息,使 │自動櫃員機轉帳1280│
│ │告訴) │詹宜儒於100年10月20日上 │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 │
│ │ │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
│ │ │應買。 │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馬振善於100年10月 │
│3 │馬振善│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3日12時5分許,以 │
│ │(提出 │3本之不實訊息,使馬振善 │自動櫃員機轉帳1050│
│ │告訴) │於100年10月21日上網瀏覽 │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 │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
│ │ │ │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翁晏翎於100年10月 │
│4 │翁晏翎│站上刊登出售FENDI牌棕色 │24日以自動櫃員機轉│
│ │ │手提包之不實訊息,使翁晏│帳1萬500元至被告附│
│ │ │翎於100年10月17日上網瀏 │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 │
│ │ │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之兆豐銀行帳戶。 │
│ │ │。 │(存摺影本)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王瑋鈴於100年10月 │
│5 │王瑋鈴│站上刊登出售建國百年鈔三│24日13時30分許,匯│
│ │ │聯鈔二版之不實訊息,使王│款3萬元至附表一編 │
│ │ │瑋鈴於100年10月22日上網 │號2所示被告之兆豐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銀行帳戶。 │
│ │ │買。 │(匯款單) │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蘇哲毅於100年10月 │
│6 │蘇哲毅│站上刊登出售IPHONE4智慧 │24日16時34分許,以│
│ │(提出 │型手機1支之不實訊息,使 │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 │
│ │告訴) │蘇哲毅於100年10月24日上 │6,000元至被告附表 │
│ │ │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一編號3所示被告之 │
│ │ │應買。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黃逸庭於100年10月 │
│7 │黃逸庭│站上刊登出售古錢幣三枚之│24日11時8分許、同 │
│ │(提出 │不實訊息,使黃逸庭於100 │月25日12時許及同月│
│ │告訴) │年10月24日上網瀏覽後,誤│26日,以臨櫃、網路│
│ │ │信為真而投標應買。 │銀行匯款共8萬20元 │
│ │ │ │至附表一編號2、4所│
│ │ │ │示被告之兆豐銀行及│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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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張惠芬於100年10月 │
│8 │張惠芬│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書籍傳│25日12時5分許,以 │
│ │(提出 │1本之不實訊息,使張惠芬 │自動櫃員機轉帳400 │
│ │告訴) │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 │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 │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示被告之新光銀行帳│
│ │ │ │戶。(存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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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陳小純於100年10月 │
│9 │陳小純│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13時36分許,匯│
│ │(提出 │1本之不實訊息,使陳小純 │款400元至附表一編 │
│ │告訴) │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 │號1所示被告之新光 │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銀行帳戶。(匯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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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秄樺│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李秄樺於100年10月 │
│ │ │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17時34分許,以│
│ │ │1本之不實訊息,使李秄樺 │自動櫃員機轉帳540 │
│ │ │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 │元至被告附表一編號│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1所示被告之新光銀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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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莊柏文│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莊柏文於100年10月 │
│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路易威 │24日10時50分許,以│
│ │告訴) │登玫瑰手袋1件之不實訊息 │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 │
│ │ │,使莊柏文於100年10月21 │6,000元至被告附表 │
│ │ │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一編號4所示被告之 │
│ │ │投標應買。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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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筠筑│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黃筠筑於100年10月2│
│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滿綠陽綠翡翠│5日12時46分許,匯 │
│ │告訴) │手鐲1只之不實訊息,使黃 │款8萬8,300元至附表│
│ │ │筠筑於100年10月24日上網 │一編號2所示被告之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兆豐銀行帳戶。 │
│ │ │買。 │ │
├──┼───┼────────────┼─────────┤
│13 │李長恩│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李長恩於100年10月 │
│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25日20時許,以自動│
│ │告訴) │2本之不實訊息,使李長恩 │櫃員機轉帳1,030元 │
│ │ │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 │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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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張惟淳│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張惟淳於100年10月2│
│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賈伯斯傳書籍│5日11時15分許,以 │
│ │告訴) │2本之不實訊息,使張惟淳 │網路匯款540元至附 │
│ │ │於100年10月25日上網瀏覽 │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 │
│ │ │後,誤信為真而投標應買。│之兆豐銀行帳戶。 │
├──┼───┼────────────┼─────────┤
│15 │陳儀欄│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陳儀欄於100年10月2│
│ │(提出 │刊登出售嬰兒車之不實訊息│6日9時至10時許,以│
│ │告訴) │,使陳儀欄於100年10月25 │網路匯款2萬元至附 │
│ │ │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 │
│ │ │投標應買。 │之兆豐銀行帳戶。 │
├──┼───┼────────────┼─────────┤
│16 │王羽甄│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王羽甄於100年10月 │
│ │(提出 │站上刊登出售手推車之不實│26日12時許,以自動│
│ │告訴) │訊息,使王羽甄於100年10 │櫃員機轉帳2萬元至 │
│ │ │月26日上網瀏覽後,誤信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 │
│ │ │真而投標應買。 │告之兆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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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游麗妹│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10月 │游麗妹於100年10月2│
│ │(提出 │27日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7日11時35分許、同 │
│ │告訴) │向游麗妹佯稱為游麗妹之姪│日13時20分許,共匯│
│ │ │女,急需用錢等語,致游麗│款17萬2,000元至附 │
│ │ │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表一編號5所示被告 │
│ │ │ │之渣打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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