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17號
HLDV,101,補,217,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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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童萬春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童振源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4,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7,13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35,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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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