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12號
HLDV,101,補,212,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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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羅進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鉅才
被 告 碧堂企業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張碧堂
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3,83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臺幣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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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碧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