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基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昱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1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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