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60號
HLDM,101,簡,60,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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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1號
                    101年度簡字第15號
                    101年度簡字第59號
                    101年度簡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銳
      鄧羽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籃健銘律師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賴來政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何俊賢律師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蔡志鴻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陳彥君律師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洪雅惠
      溫昱淳
      陳雅容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張建忠
      林志信
      徐志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陳彥君律師
被   告 潘再壽
      許惠忠
      高紹宸
      李勝白
      陳玉柔
      陳福基
      林靜岑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
022號、第3022號、第3678號、第3746號,99年度偵字第6180號
、6181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160號),本院受理後訊
問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永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鄧羽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賴來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



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蔡志鴻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洪雅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溫昱淳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至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陳雅容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十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張建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教唆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林志信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潘再壽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許惠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徐志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十四所示威尼斯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七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高紹宸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四所示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李勝白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玉柔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陳福基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林靜岑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十三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又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三、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永銳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賴來政前於98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5月1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陳福基前於96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9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均仍不知悔改 ,竟分別與鄧羽蓁蔡志鴻洪雅惠許惠忠潘再壽、張 建忠、徐志忠林志信高紹宸(原名高聖雄)、陳雅容溫昱淳林靜岑李勝白陳玉柔等人為下列之行為:(一)許永銳賴來政蔡志鴻許惠忠潘再壽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98年8月31日起,在花蓮縣花 蓮市○○○路96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威尼斯電子遊藝場,由不知情之紀曉涵掛名為負責人,賴 來政實際負責該電子遊藝場之營運決策,同具上開犯意聯 絡之洪雅惠則負責帳務管理,按日收取電子遊藝場之營收 ,於統計彙整後向賴來政回報,並雇用同具上開犯意聯絡 之張建忠林志信徐志忠(99年10月間擔任威尼斯電子 遊藝場之店長,並代班金字塔電子遊藝場及中美、來來、 吉安、吉祥4家超商之機臺維修工作)、陳雅容(99年1、 2月間某日起,至100年4月7日止擔任威尼斯電子遊藝場及 金字塔電子遊藝場之會計)等人,由張建忠林志信2人 負責電玩機臺維修及開檯事宜(其2人並負責中美、來來 、吉安、吉祥4家超商賭博電玩之機臺維修及開檯事宜)



徐志忠擔任威尼斯電子遊藝場之店長,負責管理電子遊 藝場現場事務並隨時向賴來政回報,倘張建忠林志信2 人均休假時,則由徐志忠代理相關機臺維修及開檯事宜, 陳雅容則擔任上開電子遊藝場之會計,負責統計各該電子 遊藝場每日營收情形,向洪雅惠賴來政回報。渠等於威 尼斯電子遊藝場內擺設「賓果天下」及「百家樂」大型電 玩機臺各1組,「百家樂」由賭客以1比1之比例現金開分 ;「賓果天下」則由賭客以1比4之比例現金開分。開分後 由賭客同步押注參與遊戲,獲勝之賭客將可贏得倍數不等 之積分。反之,賭客所押注之分數將遭莊家沒收歸賴來政 等人所有。賭客待遊戲結束,再以相同比例方式洗分換取 現金。賴來政於店內設置多只監視鏡頭,並連線至各該遊 藝場之辦公室監視電腦主機,以同步監看賭場內情況。倘 店內特定賭客有出現異常輸贏情形時,賴來政即指派蔡志 鴻、潘再壽許惠忠3人佯裝賭客就近觀察監視,以掌握 各該賭客有無詐賭情事,並於觀察監視後向賴來政回報所 見情況。而以此方式共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並進 而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二)賴來政洪雅惠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財物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自 93年11月間起,在花蓮縣吉安鄉○○路○段168號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經營金字塔電子遊藝場,由不知情之許惠政掛名 負責人,賴來政實際負責該電子遊藝場之營運決策,並雇 用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張建忠林志信徐志忠高紹宸 (98年8月間某日起任職至100年4月初)、陳雅容等人, 除高紹宸擔任金字塔電子遊藝場之店長,負責管理遊藝場 現場事務並隨時向賴來政回報外,其餘人之工作內容則與 威尼斯電子遊藝場相同,其等在金字塔電子遊藝場擺設「 7PK」、「水果盤」等開分型電玩機臺及「小丑」、「悟 空」、「動物」等代幣型電玩機臺,共約70臺,賭博之方 式係由賭客以1比2.5之比例兌換代幣後押注把玩,押注獲 勝之賭客將可贏得倍數不等之積分。反之,賭客所押注之 分數將遭莊家沒收歸賴來政等人所有;因金字塔電子遊藝 場營運狀況欠佳,賴來政於99年間有意頂讓他人,然許永 銳、蔡志鴻許惠忠潘再壽4人竟基於上開犯意聯絡, 表示願意出資入股,並研議比照威尼斯電子遊藝場之營運 模式,賴來政即著手金字塔電子遊藝場之重新裝潢事宜, 並於99年12月間,將金字塔電子遊藝場區分為前後二區, 前區擺設「超悟空」、「ALICE」及「功夫淑女」等代幣 型賭博電玩機臺共108臺,賭博之方式同原先所擺設之電



動玩具機臺部分所示,後區則擺設「賓果天下」及「百家 樂」大型電玩機臺各1組,賭博之方式則同威尼斯電子遊 藝場,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在上開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
(三)許永銳(96年2月27日前在仁里超商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 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96花簡字第533號判決確定;99年3 月22日前在國民超商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 經本院99花簡字第360號判決確定,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與其妻鄧羽蓁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 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詎其 等未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即花蓮 縣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竟共同基於非 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之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犯行:1.於90年5月3日起,在花蓮縣吉安鄉○里○街175 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喜多超商內(下稱仁里超商); 2.於92年5月9日起,在花蓮縣花蓮市○○路49號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經營仁勝超商(下稱富強超商);3.於92年12月 23日起,在花蓮縣花蓮市○○路238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經營建勝超商(下稱建國超商);4.於96年4月11日起,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60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國盛 超商(下稱國民超商),並雇用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陳福 基(94年間某日起任職至97年間某日止,95年3月25日前 在建國超商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95 年度花簡字第536號判決確定;96年2月27日前在仁里超商 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花簡字 第379號判決確定,均不在起訴範圍)、李勝白(94年間 某日起任職至100年4月7日止,95年1月6日前在仁里超商 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95年度林簡字 第23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1日前在富強超商共同經營賭 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100年度花簡字第168號判 決確定,均不在起訴範圍)、林靜岑(98年10月間某日起 任職至99年9月間某日止,其於99年2月9日之前在仁里超 商之賭博案件為警查獲,如下列二部分所載,不包括在此 ,故此在仁里超商部分,係指自99年2月10日另起犯意之 犯行)、高沛汶(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陳玉柔(99年2月初某 日起任職至99年2月9日止,擔任仁里超商之店員)、斯時 為少年之莊惠怡(78年4月間出生,因已成年,故姓名未 予隱匿,94年底起任職至95年4月中旬,擔任建國超商之



店員,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其他不知名之店員等人,由陳福基李勝白2人負責上開各家超商所擺放之電玩機臺維修及開 檯事宜,林靜岑高沛汶則先後擔任上開4家超商之店長 ,負責管理各家超商一般營業及賭博電玩等事務,並隨時 向許永銳鄧羽蓁回報;莊惠怡陳玉柔及不知名之店員 ,則負責賭博前之兌換代幣及賭博後之兌換現金事宜,再 由鄧羽蓁負責帳務管理,按日收取各該賭博電玩超商之營 收並統計彙整後,向許永銳回報,上開4家超商之隔間內 各擺設「滿貫大亨」、「金撲克」、「賽馬」、「BAR」 等9至10臺電玩機臺,由賭客向超商值班店員兌換新臺幣 (下同)10元硬幣後,以1比1方式押注把玩,押注獲勝之 賭客將可贏得倍數不等之積分。反之,賭客所押注之分數 將遭莊家沒收歸許永銳所有。賭客待遊戲結束,再以相同 比例方式,通知上開超商之值班店員前來核對積分後再洗 分換取現金,以此方式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 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違法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
(四)賴來政(98年1月25日前在來來超商共同經營賭博性電子 遊戲場部分,業經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362號判決確定, 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與其妻洪雅惠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詎其等未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向主管機關即花蓮縣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 證,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 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1.於91年3月11日起,在花 蓮縣花蓮市○○路170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滿福超商 (下稱來來超商);2.於91年7月26日起,在花蓮縣花蓮 市○○路91之6號及91之7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家家超 商(於95年12月26日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級別證營業 ,下稱中美超商);3.於96年5月15日起,在花蓮縣吉安 鄉○○路○段167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家祥超商(下稱 吉安超商);4.於93年2月25日起,在花蓮縣吉安鄉○○ ○街17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家誠超商(下稱吉祥超商 ),並雇用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張建忠(94、95年間某日 起任職至100年4月7日止)、林志信(97年5月間某日起任 職至100年4月7日止,100年1月20日前在吉安超商共同經 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9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緩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徐志忠(自93 年間某日起至96年10月間某日止,在來來超商擔任店員; 另自99年10月起回任,負責張建忠林志信2人請假時, 代理上開4家超商之機臺維修工作)、溫昱淳(95年間某 日起任職至100年4月7日止)、陳雅容(94年初某日起至 99 年1、2月間在吉祥超商擔任店員之部分)、鄭瑋欣( 99 年5月間起任職至100年3月中旬離職,所涉違反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不 知名之店員多人,張建忠林志信徐志忠3人負責相關 電玩機臺維修及開檯事宜;溫昱淳擔任上開4家賭博電玩 超商之店長,負責管理各家超商一般營業及賭博電玩等事 務,並隨時向賴來政回報,陳雅容鄭瑋欣及不知名之店 員多名則負責賭博前之兌換代幣及賭博後之兌換現金事宜 ,再由洪雅惠負責帳務管理,按日收取營收並統計彙整後 ,向賴來政回報,上開4家超商之隔間內各擺設「滿貫大 亨」麻將電玩機臺、「金撲克」電玩機臺及「BAR」電玩 機臺8至12臺,由賭客向超商值班店員兌換10元硬幣或代 幣後,以1比1方式押注把玩,押注獲勝之賭客將可贏得倍 數不等之積分。反之,賭客所押注之分數將遭莊家沒收歸 賴來政所有。賭客待遊戲結束,再以相同比例方式,通知 上開超商之值班店員前來核對積分後再洗分換取現金,以 此方式,共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並進而在上開公 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及違法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
二、林靜岑於98年10月間起,受僱於許永銳鄧羽蓁夫妻,在花 蓮縣吉安鄉○里○街175號公眾得出入之仁里超商擔任店長 ,竟與許永銳鄧羽蓁陳玉柔【3人所涉賭博犯行如上開 一(三)部分所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之犯意聯絡,未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即由林 靜岑、陳玉柔2人負責賭博開始前兌換押注零錢之開分及賭 博結束後之兌換現金之洗分及對帳等工作,在超商內之隔間 內,擺放「滿貫大亨」、「水果精靈(彈珠檯)」、「金撲 克」、「龍BAR」及「賽馬機」等電子遊戲機臺共8臺,由賭 客向超商值班店員兌換10元硬幣後,以1比1方式押注把玩, 押注獲勝之賭客將可贏得倍數不等之積分。反之,賭客所押 注之分數將遭莊家沒收歸許永銳所有。賭客待遊戲結束,再 以相同比例,通知上開超商之值班店員前來核對積分後再洗 分換取現金,以此方式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在 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並違法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而於99年2月9日前往上 址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
三、林靜岑林志信2人另基於頂替人犯之犯意,張建忠另基於 教唆頂替人犯之犯意,而為下列之行為:
(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第二組組長戴錦村於99年2月9日晚 上9時許,率同員警多人前往仁里超商進行搜索,當場查 獲值班店員陳玉柔,並扣得開檯本2冊及賭博電玩機臺8臺 ,鄧羽蓁接獲陳玉柔林靜岑之通知後,即聯絡許永銳一 同趕抵現場。許永銳到場後未久,林靜岑亦趕抵現場,許 永銳趁機要林靜岑出面頂替為負責人,林靜岑乃即基於意 圖使犯人即許永銳鄧羽蓁2人隱蔽之接續犯意,出面自 稱已頂下仁里超商,為仁里超商之負責人,於同日晚上10 時50分許,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接受調查 時、99年3月19日下午4時9分許,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 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及同日晚上8時40許,在本院接受 法官羈押訊問時,均供稱:伊係仁里超商之實際負責人云 云,藉以脫免許永銳鄧羽蓁2人應得之刑責。(二)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副所長吳文治於100年1 月下旬,因春安演習,遂向本院聲請搜索票,於100年1月 20日下午2時20分,前往吉安超商實施搜索,當場查獲電 玩機臺及值班店員鄭瑋欣溫昱淳溫昱淳隨即通報張建 忠,張建忠除聯絡賴來政告以上情外,並於第一時間趕往 現場瞭解狀況。經張建忠到場後,旋即係回報賴來政現場 狀況,並詢問是否要聯繫林志信到場頂替。經賴來政認可 後,張建忠即基於教唆頂替之犯意以電話聯繫林志信到場 。未久賴來政親自趕往現場,並全程站於超商門外瞭解狀 況。嗣林志信趕抵現場後,即基於意圖使犯人即賴來政洪雅惠隱蔽之犯意,出面自稱為吉安超商之負責人,於同 日下午3時40分許,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 接受調查時供稱:伊係吉安超商之實際負責人云云,復接 續同一犯意,於100年2月17日下午5時4分許,在臺灣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際,供稱:警詢筆錄所 述實在云云,藉以脫免賴來政洪雅惠應得之刑責。四、嗣經檢察官偵查上開仁里超商賭博案件時,發覺林靜岑頂替 ,而對許永銳鄧羽蓁等人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查悉上情, 許永銳賴來政等人因獲悉檢察官偵辦此案,而於100年4月 8日將上開2家電子遊藝場及8家超商同步關閉,檢察官於同 年月15日對上開2家電子遊藝場、8家超商、許永銳賴來政蔡志鴻之住處同步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至十六所示 之物,而循線查知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憲兵隊及花蓮縣警察局偵查起訴。
五、訊據被告許永銳賴來政鄧羽蓁蔡志鴻洪雅惠、許惠 忠、潘再壽張建忠徐志忠林志信高紹宸陳雅容溫昱淳林靜岑李勝白陳福基陳玉柔等人對於上開犯 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高沛汶、鄭 瑋欣之供述、證人林明源莊惠怡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此 外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監察電話之申請登記及使用資料、商 業登記抄本及經濟部商業登記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60號、100年度偵字第595號卷宗 各1份在卷、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零件、帳冊等物 扣案可稽,足認被告許永銳等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許永銳等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六、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 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 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 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參照)。查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非 僅「單純擺設」電子遊戲機具為已足,舉凡所擺設電子遊戲 機具現場之管理及供顧客兌換代幣把玩等均應屬經營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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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