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余光榮
余梅雪
余梅桂
余梅香
余梅菊
黃美春
余秀容
余昆展
余昆城
被 告 余一山
洪美琦
余一村
余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39元(計算式詳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國101 年5 月31日101 年度抗字第17及
18號裁定第7 頁第11至14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52 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之91,882元,尚應補繳8,470 元,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