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榮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自結帳日民國95年2月24日
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807元、利息454元,持卡人
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95年2月24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