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69號
TTDV,101,司促,3569,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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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許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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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