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2813號
KSEV,105,雄小,281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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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813號
原   告 張家瑜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林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下述事項
具狀表示意見:就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客房窗框漏水部分,證人鄔
綺琳、柯璟翰證稱窗台下緣本來就已經有小小裂縫存在,肉眼可
以看出等語,則該列縫隙何時發生?係兩造簽立買賣契約時即已
發生?抑或簽約後交屋後發生?或交屋後始發生?如兩造簽立買
賣契約時即已發生者,則肉眼既可發現該裂縫,對於原告請求被
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無影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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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