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51號
TTDV,101,司促,3451,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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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郭昱璇
潘國正
郭秋孜郭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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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