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余盈瑩
顧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