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72號
TTDV,101,司促,3372,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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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 務 人 潘孫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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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