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58號
TTDV,101,司促,3358,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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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家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以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18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15日起至105年12月18
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000000000000000%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
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
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
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
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101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03月1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173,493元,及自101年3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
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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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