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68號
TNDV,99,重訴,168,2012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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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31巷28號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1,67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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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