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1號
TNDV,99,建,21,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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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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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