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蔡佳家即蔡家如
被 告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階進企業有限公司、陳永欣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00號核發在案,惟階進企業有 限公司、陳永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69,8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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