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洪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秀方
被 告 李憲武
訴訟代理人 洪黃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 理 人 王文文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俊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