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蔡劉素香
劉富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劉素蓮
被 告 劉憲一
劉憲和
劉文彬
劉文林
劉翠娥
劉麗芳
劉才樂
劉永波
劉昇杰
劉鴻鈞
劉維鈞
劉昭鈞
劉咸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0, 831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
30,403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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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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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原告應有部分合計價額(按公告地價計算)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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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722地號土地 │24,212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305.25平方公尺 │
│ │ │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78,1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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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741地號土地 │21,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57.65平方公尺 │
│ │ │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4,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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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685地號土地 │21,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433.55平方公尺 │
│ │ │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38,2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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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560,8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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