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馮汝廷
被 告 陳麗萍
號
張權發
號
張峰榮
吳靖莉
王炯焜
卓新德
號
鄒其和
龔俊嘉
號
陳秋桐
陳秀麗
朱占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經於101年7月11日具狀變更,變更後之
聲明第1項前段為:請求被告陳麗萍、張權發共同給付原告
26,900元,及共同捐助桂花鄉大樓全體住戶50,000元之大廈
管理基金,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900元;第1項後段、第2
項及第3項聲明分別為:⑴要求原告與被告陳麗萍、張權發
、張峰榮、吳靖莉、王炯焜、卓新得、鄒其和、龔俊嘉、陳
秋桐、陳秀麗(均含其配偶)承諾3年內不得參加管理委員
會選舉;⑵請求撤銷桂花鄉大樓第六屆管理委員會選舉,並
重新辦理;⑶現任管理主任即被告朱占財應於前開委員會委
員正式成立並就任後1個月內交接去職,並由擔任本大廈保
全管理之保全公司派員接任等,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
,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復因上
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0,000元,且三者聲明所追求之經
濟目的並非同一,從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
【計算式:1,650,0003=4,950,000(元)】,是上開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02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9
7元。另原告聲明第1項中段為請求被告陳麗萍、張權發於大
樓內兩側進出之玻璃門刊登全開之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53,797元,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0,79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50,7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