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謝雪京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慕容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孫江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14陳王東、被告15蘇正玄、被告21鄭雅心、被告52王泰雄、被告53王 敏、被告58王國權、被告63王南基、被告73王溪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14陳王東、被告15 蘇正玄、被告21鄭雅心、被告52王泰雄、被告53王 敏、被 告58王國權、被告63王南基、被告73王溪龍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