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7號
TNDV,101,訴,267,201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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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蘇文添
被   告 黃俊仁
      黃俊傑
      魏明圳
      謝錦蓮
      魏千富
      魏宏圖
      魏彤竹
      莊子慧
      魏忠義
      魏玉菁
      魏禎紋
      余蔡瑞錦
      邱阿琴
      魏綺瑩
      魏珮柔
      魏美蘭
      魏美麗
      魏淑慧
      魏怡庭
      胡魏月娥
      魏月嬌
      趙魏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魏明川、魏榮珍分別於97年1月18日、99年4月1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明川、魏榮珍分別於97年11月18日、93年4月18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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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