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蘇文添
被 告 黃俊仁
黃俊傑
魏明圳
謝錦蓮
魏千富
魏宏圖
魏彤竹
莊子慧
魏忠義
魏玉菁
魏禎紋
余蔡瑞錦
邱阿琴
魏綺瑩
魏珮柔
魏美蘭
魏美麗
魏淑慧
魏怡庭
胡魏月娥
魏月嬌
趙魏月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魏明川、魏榮珍分別於97年1月18日、99年4月1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明川、魏榮珍分別於97年11月18日、93年4月18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