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43號
TNDV,101,訴,1043,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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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
原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3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拱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丞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85元(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為3,147,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685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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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