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46號
TNDV,101,補,446,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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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告 郭許素琴
郭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4,18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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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