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林育輝
被 告 梁雅惠即榮益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