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甲頂金屬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林秀銀
原 告 寶林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林秀銀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81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