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恒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01,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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